*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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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530002000號
附  件:

主  旨:

檢送本府104年12月16日府授工採字第10430356200號令發布「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自105年3月1日實施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104年10月1日市長室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補充規定一覽表,依採購金額級距,針對委員會人數及其中外聘委員比例、委員會出席人數、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委員出席比例及委員的遴選與公開,訂定本府精進措施,說明如下:
(一)委員會總人數: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案為9人以上,巨額以上採購案為13人以上,委員總人數應均為奇數,且其中外聘委員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委員會出席人數: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委員會出席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應為奇數。
(三)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委員出席比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案,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應至少4人。
2、巨額以上採購案,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5人。
(四)委員的遴選與公開:
1、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於招標文件公開委員名單,對於不同意公開之委員,將不予遴聘。
2、巨額以上採購,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按核定之名單,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委員名單確定後,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事宜。
三、旨揭補充規定一覽表適用於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採「準用最有利標」及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異質最低標」等之評選或審查程序。
四、本案暨相關附件併請法務局協助刊登至市法規網站,另相關函文已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請逕行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