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依據本府工務局案陳貴處104年11月23日北市交工程字第10431326800號函辦理。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依本府「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項次2-23「施工中估驗計價」及第1點「核定」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施工階段中所提之施工中估驗計價應作成決定,若有須改正事項,應即時督商改善。如因機關疏於督導,以致廠商有溢領價金之情形時,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3款約定,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除廠商「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而有故意溢領價金之情形者,不宜要求廠商連同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