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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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30307400號
附  件:

主  旨:

配合行政院修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有關採購評選(審查)會外聘評選(審查)委員審查費,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遵辦。

說  明:

一、依本府104年7月24日府授主公預字第10413543200號函轉行政院104年7月15日以府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辦理。
二、有關採購評選(審查)會外聘評選(審查)委員審查費支給基準,請逕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調整,另本府103年9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0313120400號函及104年6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431356200號函之審查費支給基準亦請一併修正及重申如下:
(一)機關除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外,如於會前先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另得個案簽請給予審查費,並得依需要就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1、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810元,外文每件1,220元。
2、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200元,外文250元。
(二)審查費之上限金額,以本府而言,不論件數,原則最高不得超過6,000元,惟採購案情複雜或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註:有關審查費之上限金額,本府109年10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7262號函已另有訂定。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人事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計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