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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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12756200號
附  件: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協助青年創業者、社會企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或庇護工場參與政府採購,特臚列政府採購法相關彈性機制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4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400173260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旨揭業者參與政府採購,機關得按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彈性機制,向旨揭業者採購品質符合機關需求且價格合理之產品或勞務。例如:
(一)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購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依採購法第23條及工程會訂定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向旨揭業者採購之作業方式如下。
1、逾新臺幣10萬元而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1)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有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由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屬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本辦法第5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三、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於合理價格應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採購,且須達到一定比率,工程會103年2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300033210號函已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pcc.gov.tw)「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四、旨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行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