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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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30167200號
附  件:

主  旨:

機關辦理室內裝修相關工程採購案,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查照。

說  明:

一、邇來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下稱本小組)稽核發現部分機關訂定旨案之投標廠商資格,有未依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及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2之(1)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情形。
二、有關機關辦理室內裝修工程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次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爰此,機關辦理室內裝修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就上列情事檢討將室內裝修業納入。
(二)承上,另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故機關辦理旨案且符合上開規定時,投標廠商資格應將土木包工業納入。
三、本小組稽核各機關辦理旨案,倘發現機關重複發生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將請機關確實檢討改進及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並報府。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副  本: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