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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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330289400號
附  件:

主  旨:

重申為確保政府採購之公平合理原則,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應確實檢討有無同法第101條、第31條第2項之情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3年6月19日審北市五字第1030005124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同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及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有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之情形。然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抽查本府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尚有未依規定將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押標金未追繳等情事,合先敘明。
三、經本府函機關調查相關之採購案,部分案件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如圍標、偽造文書等),經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或檢察機關為緩起訴處分,始揭露該等廠商違法行為,機關不知廠商經判決有罪或為緩起訴處分,且非屬機關主動舉發偵辦案件,致資訊無法取得,無從得知廠商所涉案件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倘機關已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第101條及第31條第2項等情形,應立即就廠商所涉前開之規定查處。
四、承上,如各機關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致有追繳押標金之情形,應立即就廠商所涉前開規定查處,如有需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000056630號暨法務部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示(附件1),目前各行政執行處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請依循辦理。
五、依前開說明如發現機關已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第101條及第31條第2項等情形,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而衍生未及時裁罰或罹於時效無法裁罰時,致使機關權益受損,損及政府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本府將請機關就相關採購人員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處置。
六、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裁處權時效及第31條第2項請求權時效,依本府103年5月20日府工採字第10330160700號函說明三(附件2),重申如下:
(一)各機關於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
(二)有關追繳押標金既經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屬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之規定,其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於請求權何時可為行使,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七、另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情形,並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23100號函釋(附件3),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通知該廠商類別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有關不良廠商處置作業之規定,請各機關參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附件4),檢送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作業」編號JP13,就「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訂有作業程序說明表。
(二)另查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所附「九、不良廠商處置作業」(附件5),內容已有處理作業流程圖、處置作業程序流程說明表、刊登採購公報應注意事項及後續處置,該程序可逕至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本府相關電子書/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SOP)/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電子書(第7版;102年出版) 項下下載。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