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地址:
承辦人: 沈娟英
電話: 1999#6802
傳真:
電子信箱: jsh@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北市工人字第10331494200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工作指派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本府99年3月31日府人一字第09911124600號函規定以,各機關學校除未涉及公權力之事務可由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助外,不得指派工友主辦職員性質之工作。
二、復依行政院101年8月21日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第3款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公權力行
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三、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4月9日局企字第0970005440號書函說明二略以,技工或工友、臨時人員如經機關指派承辦採購業務,不宜擔任主持開標、決標及主持初驗、驗收等須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工作,至其他訂定招標文件、招標
、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其是否由工友承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處,並以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為宜,如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其相關採購文件宜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黃副局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陳副局長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專門委員技正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