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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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212308500號
附  件:

主  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落實訂定底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本府102年7月2日府授工土字第10230211500號函送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第87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訂定底價程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各機關訂定底價時得參用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所擬「底價訂定作業流程圖」及附錄B.13.1預估金額說明表(附件1),合先敘明。
三、本府前於101年3月7日以府工採字第10130114100號重申落實訂定底價程序,101年7月20以府工採字第10130215900號函檢送訂定底價錯誤案例及參考範例(附件2)供各機關於辦理訂定底價時之作業程序參考。惟邇來本府採購稽核小組於稽核機關採購作業時,發現仍有機關訂定底價過程未落實前開規定提列底價編列之參考資料,或未就所提預估金額分析說明其理由,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時參酌。
四、前揭訂定底價過程未予落實之重複性缺失情形,業經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第87次會議主席裁示列為稽核重點,並自102年7月起針對各機關新辦採購案,若仍發生該採購違失,本府將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檢討機關相關人員責任。
五、本案相關函文及附件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