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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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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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陳技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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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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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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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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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111223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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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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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有關「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4點所稱「情況特殊」之情形,工程會歸納整理如說明,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 明: |
一、、依據工程會101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100081590號函辦理。
二本原則第4點載明:「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為瞭解各機關依旨揭原則辦理之情形,工程會篩選上級機關核准「情況特殊」之理由如下,請參考。惟上級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依本原則第4點核准者,尚不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採統包方式辦理者。
(二)施工界面複雜,進場施作順序或工期協調困難者。
(三)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或無工程專業人力以協調整合者。
(四)分開辦理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評估合併辦理可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或有利決標者。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緊急採購。
三、為避免各機關遺漏依本原則辦理,工程會已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相關欄位內容,對於符合本原則第1點、第2點而仍採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者,提示機關是否另依本原則第3點、第4點辦理;未依本原則第3點、第4點辦理者,不允許傳輸招標公告。
四、旨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