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roserose@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110237400號
附  件: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該會訂頒各種採購契約範本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

一、依據工程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1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刪除第1條第7款(項)內容:「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批之日),並溯及自機關(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三、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四、爰本府訂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配合工程會修正條款內容,在未頒修前請逕依工程會函示刪除契約生效日約定;併請各機關注意辦理採購案件,除工程採購應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外,各類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五、工程會訂頒之各種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除「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其餘公開於工程會網站/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另本府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招標文件範本/府頒招標文件範本/工程之項下。
六、本案已登載於前開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