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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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1102365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有關工程會修正88年5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5761號函內容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

一、依據工程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旨揭函說明二之(二)所載:「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前揭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可考慮以決標日為生效日。」自即日起修正為:「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即刪除「前揭」及「可考慮」之文字。
三、上開修正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四、本案已由工程會公開於該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並由本府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aipei.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