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林政誼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4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cylin@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9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30342900號
附  件:

主  旨:

為95年10月3日府工採字第09532761500號函及97年11月14日府工採字第09731829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令規定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刊登招標公告。本府前經旨揭函示該公告「附加說明」欄位應載明相關事項,合先敘明。
二、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二代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工程會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欄位及本府99年6月11日府工採字第09930187400號函修頒之「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下稱投標須知)已有相關規定,爰旨揭號函所述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應登載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說明如下:
(一)「廠商資格摘要」:請於投標須知第13至15點載明,並摘要敘述於工程會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於投標須知第9點載明,並於工程會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中刊載。
(三)「底價訂定情形」:請於投標須知第6點載明,並於工程會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中刊載。
(四)「外國廠商得否參與投標」:請於投標須知第8點載明。
(五)「預定決標日期」:依個案招決標方式評估預定決標日期後,再於投標須知第47點載明報價有效期。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及「保固保證金額度」:請於投標須知第73點載明。
(七)「預付款之金額及預付款還款保證額度」:招標須知第81點已載明依契約規定,請於契約條文載明。
三、此外,有關「廠商提出疑義、異議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依現行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各機關仍應據以詳載於工程會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中。本府刻正修訂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在投標須知完成修訂前,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俟投標須知修頒後,再配合停止適用。
四、各機關辦理採購應考量廠商投標所須知悉資訊之重要性,於招標文件載明,並擇要於工程會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刊登(如:「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規定辦理)」及其他必要事項)。
五、本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各稽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