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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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9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129278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經濟部函請 貴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各款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知照。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99年7月20日經授企字第09920390760號函辦理。
二、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三、中小企業於資金週轉不若大企業靈活;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時,除考量自身能力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是否有足夠週轉資金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亦為影響其是否參與投標之重要因素。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五、建請 貴機關考量中小企業資金運用需要,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參酌上述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六、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