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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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9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12153000號
附  件:

主  旨:

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辦理。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
三、本府編印之「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附錄C亦有彙整相關參考文件表單,併請各機關參採,電子檔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本府相關電子書項下。
四、另提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0號函,有關依本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說明併請參考。
五、本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