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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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9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30154500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機關學校辦理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範圍之營繕工程,應將土木包工業併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之一,以符營造業法規定,並避免不當資格限制競爭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有關臺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反映部分600萬以下工程採購案未將土木包工業納入資格廠商部分,查本府訂頒投標須知範本第貳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第13點,業將土木包工業(登記於臺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列為工程採購投標廠商資格選項之ㄧ;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時,應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視工程造價、規模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如屬本辦法第2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00萬元…」之情形,應勾選土木包工業為投標廠商資格之ㄧ。
二、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