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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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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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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林鼎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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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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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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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chieh2@pwbmail.tcg.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099 年 03 月 19 日 |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09911002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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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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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之認定疑義,請 查照。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9500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辦理街道家具(公車候車亭)廣告委由廠商營運,並負責相關設施之維護、修繕;機關無須給付酬金,並於每月向該廠商收取固定額度價金之案件,是否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l0款所定使用價值之規定,宜由機關視個案情形認定。其適用上開規定者,其採購金額,建議以廠商之廣告收入估算;至於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倘機關未有支出金額,得填列為0。
三、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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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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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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