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
若已以最有利標評定優勝廠商,而於實際路勘時,校方認為廠商所提供之住宿,行程及餐飲品質不夠理想,而廠商又表示無法變更時,校方可否拒絕簽約,而後續之押標金及決標公告如何處理? |
答覆內容: |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13條及第15條規定,招標機關應將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定辦法載明於招標文件中,若貴機關原招標文件無協商規定而要求廠商進行協商措施,且拒絕與決標廠商簽約,則與政府採購法第57條「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規定不符。 二、本案相關案例,工程會於94年2月22日新總庶字第0941120056號函「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實務作業24問」已有釋示,請逕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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