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1.有關財物和勞務開標紀錄表及驗收紀錄表,市府有無標準範本,是否比照工程?
2.工程開標紀錄表增加的「承辦人」欄位,在辦理財物或勞務開標紀錄表是否須有該欄位?「承辦人」欄位與「記錄」欄位可否同一人?其兩欄位是否皆要簽名?
3.依據採購法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可為協驗人員,其與「記錄」欄位可否同一人?財物和勞務驗收紀錄表是否也比照工程範本有「協驗人員」欄位? |
答覆內容: |
一、「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篇「招標文件及契約要項」以規範工程採購為原則,因本府無頒訂財物及勞務之相關範本,貴機關可依需要參酌「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篇相關格式。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故應有承辦人欄位,且承辦人應為製作紀錄人。 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故可協助主驗人員紀錄驗收相關程序,財物和勞務驗收紀錄表亦應有「協驗人員」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