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8年10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提問內容: 審資格標時有廠商製作之投標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投標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附設職訓中心」,所繳交之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之戶名均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 二、消安資料證明檢附「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網路申報),與招標文件規定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所核發最近一期有效合格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紀錄表」證明文件影本」不符。.. 三、綜上資格標判為不合格:廠商不服來電說多年以來都是這樣檢附,只有這次沒過...不欣賞這種審查方式... 四、問對長年合作廠商能依往例從寬給予補正之機會麼?可使用行政程序法來解圍麼?(行政程序法是可以補正的)
答覆內容: 一、有關投標廠商投標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附設職訓中心」,所繳交之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之戶名均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一節,應請投標廠商提出證明文件二者之間關係確為同一法人或團體(即該職訓中心為該協會之內部單位),若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定是同一者,始判為資格不合格。
二、至於是否能依往例從寬給予補正之機會,或可使用行政程序法來解圍(行政程序法是可以補正的)一節,查依本府投標須知第26點已有規定:「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撒銷、更改,亦不允許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請依規定辦理。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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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