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1.本局辦理之修復工程現階段已驗收完成,並已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刻正簽辦竣工計價與核撥工程尾款事宜;然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後段,有檢調單位來函調卷,並表示本工程廠商有部份工項施作不符契約規定,需以扣款方式辦理。
2.然檢調單位所述不符規定之工項,監造單位(建築師事務所)與本局目前無足夠佐證資料可進行扣款,為避免施工廠商提出採購爭議時無所本,且為避免款項撥付後產生如檢調單位所述之圖利之嫌(檢調單位言之鑿鑿,且一再強調握有證據,然卻不提供本局作為扣款依據)。
3.故本局簽奉核准將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8點規定略以:「履約期間因相關資料遭檢調單位調閱,......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依規定辦理核付(或扣除)。」,予以扣留暫不核撥。
4.前揭爭議工項之估驗計價款係於爭議產生前業已撥付,故現階段本局將於工程尾款撥付時一併扣留,惟查本工程合約(府頒範本)並無所生孳息之相關規定,是否得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一併計算(按日)並予以扣回?懇請 釋疑。 |
答覆內容: |
一、貴局所詢得否引民法相關規定,計算有爭議工程費用之孳息,並予以扣回一節,係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二、本案恐涉未來刑事或民事訴訟攻擊、防禦策略及方法,建請洽詢 貴局法制人員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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