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8年06月1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請問:已訂約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計算方式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頒佈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疑義,請協助釋疑: 工程當初簽約時,訂有物價指數漲跌幅逾0%之物調規定,現在因為有政府新的處理原則,最近營建指數下跌的原因大部分是鋼筋材料,而鋼筋中金額佔總契約金額約0.7%,若依據上述新的處理原則,請問適用之計算方式為何? 總指數+個別項目或總指數,謝謝!
答覆內容: 一、「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1點第1款:「…就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瀝青混凝土等)之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其施工當月指數較其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十者,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未有可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或雖有但未達漲跌幅百分之十門檻者,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
二、提問內容所稱「鋼筋中金額佔總契約金額約0.7%」,未達上開處理原則規定之「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瀝青混凝土等)之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故應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
三、有關計算方式乙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98年4月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6100號函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本府於98年4月9日府工採字第09812234000號函轉),建請參考辦理。
四、另機關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者,應先辦理契約變更,並依第2點規定載明應約定事項,建議參照上開計算範例之「協議書範本」。(該計算範例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