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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8年06月1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請教有關勞務採購爭議處理或履約管理問題 您好!想請教下列問題: 本局委託經營案以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故認定其招標依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之方式)。因亦屬臺北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規範案,請問該委託契約是否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爭議...等等條文? 另工程企字第09200050450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第四條「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規定,是否僅指甄選程序適用採購法,餘履約爭議..等等規定即不應適用? 以上敬請惠賜卓見。謝謝
答覆內容: 一、所詢問題一, 貴局以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該全部採購程序(含履約爭議處理)均適用採購法。(請查閱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
二、所詢問題二,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僅甄選程序適用採購法,未含訂約後之履約爭議等。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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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