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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8年06月0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依市府98 年 04 月 09 日府工採字第09812192300號函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另已決標履約中之工程採購案件是否得比照前述作法,由履約承商切結聲明,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皆放棄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敬請貴局惠予釋疑。
答覆內容: 一、 所提內容「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僅適用於新標案工程,履約中之工程仍依原契約約定之計算方式辦理。
二、 履約中之工程如欲變更物調計算方式,得參考行政院98年3月30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27660號函頒「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本府98年4月2日府工採字第09812103800號函轉),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700333650號函示「97年以前及98年以後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預算編列」(本府97年8月22日府工採字第09706371200號函轉)。
三、 上開函文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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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