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機關因採購計畫變更相關作業處理疑議?
問題描述:本處某技術服務案(準用最有標)因採購計畫變更,於開標前依採購法48-1-7(採購計畫變更)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原訂開標日不予開標,於重行修正招標文件後(修正幅大極大),重行公告之。
問題疑慮:
(1)前述不予開標情形是否屬「廢標」?以及是否須製作相關紀錄?
(2)是否須需以修正招標公告方式(說明不開標訊息)通知有意投標廠商?
(3)原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需解密(涉及最有利標管理系統決標前置作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評出優勝廠商或廢標時應予解密)
(4)於修正後以新案號重行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可以沿用原採購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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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並於預定開標日前刊登更正公告或無法決標公告者,尚無須製作紀錄。無法決標者,請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第15條規定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並請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項「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之規定。 二、所詢問題(3)「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或廢標時』應予解密」之敘述,查非該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之涵義,合先敘明。於開標前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未有「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之情形,非適用上開規定。 三、採購案之招標文件修正後,無論改以新案重新辦理採購或以原案續辦採購,均無評選委員會是否應重新遴聘之規定,得沿用原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惟請注意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及第6條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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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