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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8年03月0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新增項目若單價分析表細項皆引原契約單價分析表細項之項目及說明、單價(僅工率不同),是否仍需議價?
答覆內容: 一、本案建議參採下列3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本案若單價分析表細項皆援用原契約單價分析表細項之單價,無涉及新增項目者,建議於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時,一併敘明無須辦理議減價格。
(二)本案若單價分析表細項皆援用原契約單價分析表細項之單價,得另列單價分析表加列細項「零星工料」,依相關規定辦理議價及調整單價。依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援用原契約單價部分,於核定底價時,以不折減為原則。
(三)本案若單價分析表細項皆援用原契約單價分析表細項之單價,倘仍辦理議價程序,且未加列「零星工料」時,在單價不變之原則下,建議得以工率調減之方式調整,惟仍需注意其工率之合理性。
二、機關辦理變更設計,新增項目之單價分析表細項有援用原契約單價或細項單價之情形時,如涉議價作業,訂定底價除應依據政府採購法46條規定外,並應注意援用原契約單價部分所佔比例,合理訂定之。
三、另查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3-7點對援用原契約單價、涉及新增項目者是否需議價部分,已有相關規定,請依該規定辦理。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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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