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六條: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請問:
一、若投標文件僅規金履約保證金依決標金額10%收取,當因增購或延作而變更契約時,是否一定須追繳履約保證金?
二、若履約保證金採驗收合格後一次退還,當12月底辦理延作時,是否須追綟保證金(延作金額10%),或可扣除履約完成部分? |
答覆內容: |
一、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6條之規定:「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惟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載明契約變更增減時履約保證金之補足或退還約定,以免爭議。請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規定。 二、契約載明履約保證金採驗收合格後一次退還者,雖有展延履約期限,仍請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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