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想請教有關建築工程係採「契約總價結算」,然於竣工後,辦理結算時,發現部分結算數量不足或超過契約數量,問題如下:
一、依本府契約規定,需辦理變更,但要變更的項目是「契約數量」嗎?
那變更後的數量是結算(實際施作)數量?還是…
二、工程款之給付,要如何計算?
謝謝喔 ^^ |
答覆內容: |
一、有關是否辦理契約變更請依工程契約範本第九條「契約總價結算」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依本案實際情形辦理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1)甲方需求變更者。(2)未列入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3)除第二十條之情形從其規定外,契約詳細價目表中個別項目之實作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得由一方提出,並經雙方會同相關單位核算,就超過百分之十之部分變更增減,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二、請依前述之規定辦理結算及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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