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8年01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1.採購案件如屬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依工程會89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函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採限制性招標。 2.依工程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表示有關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工程,僅回歸「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另89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故採實作計價之工程採購因增帳須辦理契約變更其金額未逾原契約金額之50%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3.惟工程會89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停止適用後,如採實作計價之財物或勞務採購遇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時,應擇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何款規定辦理,惠請釋示。
答覆內容: 本府業於98年2月11日以府工採字第09801405500號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800038590號函示結果予捷運公司。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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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