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8年01月15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一、「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保留決標執行疑義? (一)按本府投標需知(97年07月15日府工採字第09730232300號函頒修)第十三條規定,「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80%,機關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 (二)按工程會89.8.17工程企字第89022184號函規定略以「…審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另按本府「投標書」說明「廠商報價有效其至預定決標日(招標公告會寫一般為開標日,以價格標為例),無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書面主張該報價逾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 (三)請問,如機關辦理保留決標(例如保留最低標、次低標及次次低標),被保留標價之廠商是否得按「投標書」主張該標價逾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不同意被機關保留標價(另請問該主張應於投標時一併載明或開於開標時主張?),如是,機關如何執行保留決標程序? 二、機關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及評選辦法」辦理技術服務案,如有該辦法中「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等情形(如第18、19、24、25等),得否按採購法22-1-4辦理?
答覆內容: 一、查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第(十一)款及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中已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處置程序之規定,請保留最低標、次低標至標價無偏低情形之廠商止。
二、廠商主張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之時機,於投標時以書面聲明併入投標文件中寄送或機關因故延期決標,於得知機關無法於預定決標日決標時以書面聲明主張,尚無違反投標書之規定,惟「得知機關無法於預定決標日決標時」應以進入保留程序階段前為之。為避免廠商於保留期間有勾串之虞,機關於保留決標前宜詢問廠商是否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且載明於開標紀錄後並由廠商簽認,俾免爭議。
三、問題二,所詢「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及評選辦法」第18條:「前條服務費用涉及初步踏勘……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其『前條』係指該辦法第17條採建造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之規定,先予敘明。有關該辦法第18、19、24、25條情形,得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1節,若採契約變更方式辦理,應視契約變更部分之性質及內容,檢討是否符合該款之適用情形,詳「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各項規定;若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上開一覽表第1項規定,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辦理。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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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