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0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客家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本會將辦理「網站網頁及內容新增」暨「xx軟體委外製作」採購招標案,有關該案之廠商應徵資格:經立案之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工作室、事務所、基金會等)。 問題: 1.該案之資格如此訂定可否? 2.是否可加註:需為中華民國電腦公會會員證明。 3.該案之廠商資格應如何訂定較完善。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政府採購法第37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證明。(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前項第1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請貴機關依上開規定檢討訂定。
二、本案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6項規定檢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此項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本案廠商資格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3及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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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