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7年09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個人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您 一、本局將於97年底前辦理本市12所社區大學委託經營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本局業務單位曾就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召開二次討論會議,其中市府法規會人員及本局法制人員均表示,此委託經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可否就此部分,敬請惠賜卓見。 二、若適用政府採購法,則應屬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那一項?又每所社區大學預算經費為200萬,一年12所社區大學總經費2400萬,續約二年,預計7200萬,其中是項採購案及契約審查是否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備。 三、若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者,則評選委員名單之遴選,是否不受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答覆內容: 一、本案請機關依採購案件特性及依本府96年10月22日府工採字第09631880400號函頒「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參酌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依提問第二項,本案如符合可採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如在查核金額以上,請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之規定,於開標、議價、決標時報請本府派員監辦。另請依照「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採購契約審查作業程序」及96.11.19府授工採字第09631956200號函,決定是否提送契約審查。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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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