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0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乃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9、41條辦理,此委辦案是否涉及公權力委託?若是屬公權力,是否不適用採購法?二、本委託案之經費因含兩大部分(1.行政費2.服務費及交通費),其中服務費及交通費非受託單位之收入而是受託單位代民眾向本局申請購買福利服務之補助,因此經費需算在招標金額內嗎還是招標金額只需算行政費即可?(備註:行政費為單位之收入。服務費及交通費為民眾購買本服務之花費,但為便民及節省行政程序故由受託單位代民眾向本局申請補助後再代付給服務員,不需由民眾先花錢買服務再向本局申請補助)。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採購案依相關法令辦理委託廠商進行勞務服務,應屬採購法適用範疇。
二、有關採購金額認定,依貴單位所述,服務費及交通費係貴單位提供民眾申請之補助金額,而貴單位為節省行政程序,由受託廠商代民眾向貴局申請補助後再代付給服務員,惟因服務員皆由廠商負責招募訓練,故服務費及交通費應視為廠商對價收入,須納入採購金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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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