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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7年07月1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某一工程採購案件招標,審查某一廠商(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之公司)資格文件納稅證明文件時,就納稅證明文件部分,該廠商僅於投標文件中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核准設立發記公司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未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該廠商出席代表於開標當場表示,其未收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且其表示其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高雄市國稅局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已表示新設公司完成納稅之準備,故應為資格有效標。 承上,請問: 1. 補充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認定標準第3條第5款所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是否係指財政部各地方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而非指各縣市政府? 2. 是否全國各地所有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皆有發予新設公司核准設立公函? 3.如有新設公司未附上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所發之核准設立公函,招標機關是否即應依補充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規定判定為資格無效標?抑或須暫停開標程序,依投標須知第38點規定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並向該權責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確認後,始得判定?
答覆內容: 一、營業稅之稽徵機關,係由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負責徵收。
二、核准設立之准駁單位,請逕洽財政部所屬國稅局瞭解。
三、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300192740號函說明二:「……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九三一0一四七三一號函,略以:『……亦有非設立登記之營業人,臨時使用統一發票,領用統一發票購證之情形,是尚難以取得統一發票購票證,即據以推斷業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而招標文件中有關廠商營業稅繳稅證明之規定,仍請依該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之。」,故請依該函示規定辦理。
四、爾後諮詢問題請至提問網址(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index.php?act=affair_qa&code=form&menu_id=33),登錄所需欄位及問題,敬請配合辦理。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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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