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有關委託技術服務,設計單位未依契約第八條第17款約定於每月5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是否依契約第13條之1第6款扣除懲罰性違約金? |
答覆內容: |
1.依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3條之1第6款規定:「除廠商未依第7條第1款約定期限完成各階段工作,依第13條第1款計算逾期違約金外,其餘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完成者,其懲罰性違約金,除權責分工表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逾期每日以新臺幣╴╴╴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1仟元),並由機關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是以,屬第7條第1款以外契約約定工作,如未依約定期限完成者,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依契約第13條之1第6款辦理。 2.所詢「有關委託技術服務,設計單位未依契約第八條第17款約定於每月5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是否依契約第13條之1第6款扣除懲罰性違約金?」倘個案契約未另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則依前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