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13年11月14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請問未達公告金額的財物採購,使用電子投標,本案有後續擴充,依本案各決標單價保留後續擴充金額,預計金額為22萬7,000元(經費來源為114年度高優子計畫A-資本門)。 請問訂約時的決標金額,訂約時能否以廠商在電子系統上的各項單價為決標單價,或是仍需以比例計算。 若訂時後,廠商發現此問題,提出異議。 是否有補求措施? 補辦理協商,辦理契約變更。
答覆內容: 一、本府100年10月24日府工採字第10016038000號函說明三:「契約單價之調整,係屬契約約定事項,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84點已有規定單價之調整方式及雙方協議之機制,其調整方式不限於以機關預算單價為基礎調整,如採購案件不適合『以機關預算單價為基礎調整』時,機關應依標案特性自行於投標須知第102點或其他招標文件內另行規定其調整方式。惟契約單價之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二、倘機關以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採購,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頒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得依案件特性於招標文件約定單價調整方式,惟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工程會100年10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000348752號函(上開函均公開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併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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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