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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2年06月2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案工作項目含勞務及工程部分,因勞務佔比較高,故以勞務契約辦理招標訂約,並採總包價法。請問其中工程部分,能否參酌工程契約總包價法精神:「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未逾3%時,契約價金部增減,逾3%部分,依原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增加逾30%ˊ之部分得調整單價」。
答覆內容: 本案為勞務採購,依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2款「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詳細價目表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爰倘本案非屬上開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事項,仍得依契約第15條約定洽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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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