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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2年05月3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提問內容: 貴局先進您好 本處有一個消防設備檢測勞務維護案 去年9月到期 第一次後擴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 第二次後擴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 去年剩餘款沒保留 結果因為今年度預算沒控制好 112年2月就超出後續擴充金額 但有發文通知廠商只做到112年2月28日 本案目前預計本周6/1驗收 依工程會90年09月07日發文字號:(90)工程企字第90033154號函示 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 為容納超出後續擴充金額之維護保養數量 請問: 1.本勞務採購案可於驗收前辨理契約變更嗎 2逾後擴金額但未超過採購金額可否辦理契約變更 敬請貴局賜請釋示 謝謝
答覆內容: 本案經洽貴處表示屬開口契約採購案,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第4目規定:「本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是以,採購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得依前揭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並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
答覆人: 賴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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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