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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7年07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畢業旅行開標後,進行資格審查 在補充投標敘明遊覽車公司要同一家公司 有一家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如下: 龍貓公司與龍亨公司兩家公司各為夫妻所經營目前未離婚、公司地址亦相同,車輛由龍貓公司統一管理、調度,應解讀為同一家公司 請教這種說明是否能為證明同一家公司
答覆內容: 一、貴校既稱兩家公司,除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之情形,於本法尚無法認定為同一家廠商。
二、另本案是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所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其認定之權責,依該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示內容,係屬機關權責,請本於權責自處,並請應注意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項及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情形。
三、茲依本府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之規定,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學校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
四、本諮詢答復內容僅供參考,不得逕為陳判依據且不宜載於正式公文。爾後若有採購法令疑義,應依上開規定向貴校之上級機關洽詢。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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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