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11年11月17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大學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教學軟體」採購案,辦理公開招標,然開標日發現有兩家廠商涉及違反採購法第87條之情形,故當日不予決標以廢標處理,並將相關事證送至台北市教育局政風單位協助,目前本案移送地檢署,由台北市調查處調查中。然本案因尚未決標,故無法依預算法第72條辦理預算保留,恐影響師生權益。請問本案是否能繼續招標?如有前次疑似違反採購法之投標廠商再次投標該如何處理?
答覆內容: 一、旨案貴校業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辦理廢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本案續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二、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貴機關之採購;惟倘未有需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之情形,則廠商尚得參與後續投標。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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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