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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1年07月1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案,另保留擴充金額30萬元。 標案需求為辦理活動及課程,擴充項目為課程辦畢之後,辦理課程成果發表會1場。 因機關臨時被要求辦理1場周年記者會,想要併在本案後續擴充內一併執行, 想請教:後續擴充增加機關臨時要求執行的項目是否符合契約書規定? 謝謝您
答覆內容: 一、經查旨案係「111年度移工多元文化學習與展覽活動」,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後續擴充條件為「1.擴充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2.辦理1場移工書寫工作坊暨移工華語課程畢業成果發表會,俟移工書寫工作坊執行完成後擴充,擴充期限於雙方合意擴充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合先敘明。
二、所詢個案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應由貴處本於權責妥處,另依工程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說明2載明略以:「……;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貴處臨時要求新增執行之項目,請依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所載後續擴充條件檢視是否屬後續擴充項目或後續擴充總價未逾後續擴充金額,倘不符上開兩項要件,得另行檢討是否符合採購法第22條其他各款情形之一,又倘有涉採購契約變更請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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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