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10年09月27日
提問分類: 其它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年度預算有編列電梯鋼索、調速鋼索的更換預算合計約82000元 另外在年初時也與電梯維護廠商簽訂電梯維護合約合計30000元 如果找合約維護廠商辦理電梯鋼索更換 是否有違反採購法中,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意圖分批進行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規避公開招標之情事?
答覆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998號函說明二略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是以,本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尚非屬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所稱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辦理,倘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屬年度內已可預知之同類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不得分批辦理之規定,建議宜採併案辦理。
答覆人: 陳柏維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