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110年2月5日9:00開"110年度消防設備財務採購標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辦理,價格納入評比。當日2家廠商投標,經審標2家均為合格標。
當日1家廠商到場,1家未到。經承辦人10:10電話聯繫未到廠商,廠商表示當日無法出席簡報。全體委員均在現場可做證。
評選過程9:30至11:10,第2家廠商均未到場。
110年2月8日上午,第2家廠商來電,表示當日開標後即評審,時間太趕,投標須知是寫"另行通知"。 |
答覆內容: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復依投標須知第63點規定略以:「資格或規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貴校於資格標審查後致電聯繫未到廠商,通知投標廠商審標結果及告知當日即要辦理評審會議請廠商出席簡報一事,貴校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擇定合理時間召開評審會議,廠商須簡報者應書面通知合格廠商,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二、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5.6.2.16節控制重點載明:「廠商需簡報者,應書面通知取得後續受評審資格之廠商。」,及工程會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JP08「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之簽辦文件「召開評審小組會議開會通知單(致廠商稿)」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