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公開招標案件,在開標室審查投標資料時,投標廠商是否能在場或須在室外候傳,本局長官對此有所疑義,懇請 釋示。 |
答覆內容: |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45條規定:「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規定:「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暨第51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另同法細則第61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 二、依本府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31點已有規定:「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及第37點規定:「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爰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