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02年10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處
提問內容: 本處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審標之方式,分資格標、服務建議書審查及價格標三階段方式辦理,採購金額為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於投標時需依投標須知第40點附詳細表之電子檔光碟,惟於第一階段審查資格標時,發現有廠商雖資格符合,惟觸摸其價格封(並未開啟價格封)似有未附電子檔光碟片之情形,開標主持人提醒廠商確認是否未附光碟片,並告知本案為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依規定於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後辦理價格標開標,屆時如審查未附光碟片時,則為不合格標,則以下情形該如何決定: 1.該廠商資格審查符合,仍進入第二階段之服務建議書審查,若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俟進入第三階段價格標開標時再予以判定為不合格。 2.於資格審查時,若將該似有未附光碟片之廠商判定不合格,而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是否合於規定。
答覆內容: 按本採購案採購金額為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係採公開招標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並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所詢疑義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0點第4款規定(略以):「‧‧‧投標廠商應將該紙本文件(含投標書、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裝訂成冊,並在投標書預留欄位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再併電子檔裝入『價格封』,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裝入投標封套內投標。」本案既為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即應依投標須知第55點規定開標順序開啟各階段標封後審查之,故本案似有未附光碟片之情形,仍應於價格標階段開啟價格封審查價格文件時判定,如確有投標須知第57點第4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方據以判定為無效標。
答覆人: 邱雅芬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choya0614@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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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