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101年12月1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
提問內容: 資訊局辦理臺北市民眾免費無線上網委託服務案,本案採實作數量結算。有關承商(安源通訊)延遲履約,依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日曆天)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該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其逾前段每日金額者,以前段之金額為準。 1.請問是依契約價金計算,還是依最後結算金額來計算。 2.契約價金總額與契約價金兩者解讀上有何不同?
答覆內容: 一、所詢逾期違約金計算之疑義,係屬履約管理事項,請 貴局探求當初訂約之原意後,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如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二、謹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一)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7900號函示內容:「…爰契約載明契約價金包含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逾期違約金)所載『契約金額』及『契約價金總額』,於依契約辦理物價調整之情形下,自生隨同調整之效果。」準此,如採實作數量結算之採購案件者,所詢「契約價金」或「契約價金總額」於實作數量結算後,即為該結算金額。
(二)另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2款第14目規定:「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併請參酌。
(三) 「契約價金」與「契約價金總額」兩者意義之解釋,尚無不同。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6752
電子郵件: cchuang@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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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