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院辦理高速印表機乙案,需求功能說明一、油性噴墨系統具有防水功能,國內只有XX公司銷售此機型。功能說明九、提供非滾筒式平行列印進紙,單張與連續進紙並存,亦只有XX公司銷售之機型所具有。本院業務單位認為此規格可能為「XX公司」獨家代理,但國內有多家經銷商經銷該產品。請問有無規格限制的問題? |
答覆內容: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則,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二、若本採購案未達公告金額,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7日工程企字第8809108號函釋略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採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及8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釋說明二後段略以「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招標文件中,基於事實需求,指定廠牌採購,尚無違反採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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