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有關本市自89年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開始,專用垃圾袋每年均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之「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因專用垃圾袋每年均需採購約5~6千萬個,計有3、5、14、25、33、76及120公升等7種型號專用垃圾袋,各型號如採由單一廠商承製之方式決標,倘於製作過程中發生無法依約交貨情形時,將造成該型號專用垃圾袋缺貨,影響市民權益,並衝擊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故以其採購數量100萬個以下分為2標及100萬個以上分為4標(120公升袋2標,其餘型號袋分為4標,1家廠商120公升袋至多承製1標,其餘各型號袋最多承製2標為限),故各規格的專用垃圾袋均會有2家以上的廠商得標承製,先予敘明。
二、現因101年度廠商間競標精神,致出現同一規格專用垃圾袋有不同價格之決標情形,且因價差懸殊,致遭議員質疑有圖利廠商之虞。
請問:
(一)101年度A公司低價搶標,投標價格低於底價80%及投標廠商平均價格80%,依規定廠商得就標價偏低提出說明,如其說明顯有不合理無法誠信履約之虞時,得不同意由其得標,因該公司表示其於原料價格較低時,即有購足較多存量,不受當時石油價格調漲之影響,經考量該公司往年承製品質並無不良紀錄,且說明尚屬合理,故同意決標予該公司,依採購法規定,其餘數量即可由次高投標價且進入底價者承做。
(二)承上,因決標予A廠商,致與次高標價格者差距17%~40%,為免外界質疑,是否可限制價格不得高於最低標價者多少百分比例,抑或可予其他限制?
(三)除複數決標方式外,是否尚有其他招標方式,以利專用垃圾袋採購。
三、敬請 鈞府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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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內容: |
一、所詢問二、(一)所述之情形,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履約之虞者,如已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經 貴局認為說明尚屬合理,故決標予該廠商,其餘數量由次低標廠商且進入底價者承做,如確實依投標須知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處理」辦理,應無疑義。至於出現同一規格專用垃圾袋有不同價格之決標情形,採公開招標、複數決標方式,因廠商間之競標,屬可能發生之現象。 二、所詢問二、(二)所述之情形,如採公開招標辦理者,目前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採最低標決標者,廠商之報價如為最低標,且在底價以內者,若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情形,應即決標予該廠商,尚無得限制次低標廠商報價不得高於最低標價者多少百分比例之相關規定。 三、本採購招決標策略是否適當調整改變,得依過往履約、供應、庫存量、機關需求及市場狀況等情形綜合納入考量,並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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