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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01年01月05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第3點第4項第1款規定,分包廠商應「依法登記或設立」,其所謂「依法」是否僅限本國法律,外國廠商或中國大陸廠商若提出外國或中國大陸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時,是否符合該規定?
答覆內容: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廠商係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參照前揭規定,「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第3點第4項第1款所述之「依法」登記或設立,尚非以本國法律為限。惟依本國法律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或外國廠商須依本國法律取得相關資格或許可,方得執行業務或營業者,仍應符合本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併請參考。
答覆人: 張良玄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shyuan@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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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