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至工程會政府採購公告資訊系統輸入2個(資訊類及汽修類材料)財物招標案相關資料,公告登出後即有廠商反映「資訊類」招標單內容不符,後即查明二案書面招標文件無誤,僅係電子領標「資訊類」招標單誤傳為「汽修類」招標單。 本案處理情形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進入公告系統酌予延長等標期及開標時間,當否? |
答覆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情形不予開標決標,而本採購案因修正招標文件,可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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