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請問:依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第參、一項,「統包工程採購案件,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是否表示符合上述情形之統包工程採購案(採購金額二仟餘萬元),不必依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辦理,而改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 |
答覆內容: |
一、查統包作業須知第6點規定,「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又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參、一、(四)規定「如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件,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採購案如符合上述情形者,自當依規定辦理。 二、貴處辦理採購作業請依本府95年12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09506416900號函(諒達)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規劃採購方式評估原則」辦理。 三、一般統包案件招標範圍內含有細部設計工作,依異質差異情形,如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屬異質項目較少時,或差異程度較小者,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得考量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辦理。其評估作業程序,可參考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95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函辦理。 四、辦理統包採購案前,應先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評估確認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方得以統包辦理採購。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及其附錄一內容。併請注意統包作業須知第5、6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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